所谓的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因为公司经营原因而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行为,那么,有关裁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上海劳动纠纷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企业单位濒临破产问题进行分析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社会生产管理经营发展状况以及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通过提前三十日向工会组织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这种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教育行政监管部门研究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提供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ㄒ唬├投呋疾∏榭龌蛘叻且蚬じ荷?,在规定的医疗服务期满后不能直接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企业单位可以另行制度安排的工作的;
?。ǘ├投卟荒苁と伪局肮ぷ?,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ㄈ├投贤┝⑹彼谰莸目凸凼导是榭鲆约胺⑸哂兄卮蠓⒄贡浠?,致使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职工二十人以下,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 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作出解释,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予以裁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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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笠底⒅卮笮畔⒓际踅懈镄禄蛘吖揪芾矸绞娇梢缘髡?,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时,应当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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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减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的,应当通知减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减员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用人企业单位时间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解除中国劳动服务合同:
?。ㄒ唬┐邮轮耙挡∥:ψ饕档睦投呶丛诶敫谇敖兄耙到】导觳?,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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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疾∏榭龌蛘叻且蚬じ荷?,在规定的医疗服务期内的;
?。ㄋ模┡肮ごτ诨吃?、分娩、哺乳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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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企业单位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市场经济发展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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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企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解除劳动服务合同的;
?。ㄎ澹┮勒毡痉ǖ谒氖奶醯谝豢罟娑ㄖ罩苟ㄆ诶投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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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用人部门单位价值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对于政府可以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市场经济发展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社会经济环境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关于裁员的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总而言之,公司想要裁员的话,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职工以及工会说明情况或征求意见。若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了解的话,欢迎咨询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最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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